帮朋友代驾却赔了8万元
2016-11-27 06:15:00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蔚通讯员李金星)男子方某帮朋友开车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坐在副驾驶上的朋友受伤。尽管是朋友自己未系好安全带,但方某依旧为此事赔偿了朋友8万元钱。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2014年5月23日,方某的朋友陈某要外出办事,并从袁某处借来一辆车,请方某为其开车,陪着陈某办事。陈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上,不仅未系安全带,而且将双脚放在驾驶台上。方某看在眼里,但并未制止陈某不当的乘车行为。

然而,下午5点,当车辆经过东湖附近时,方某驾驶的小车与前面一辆车追尾,前车又撞上另一辆车,三车追尾。原本以为只是一场交通事故的方某,万万没想到,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陈某却因此而造成脊椎骨折。

被送往医院治疗的陈某,住了27天院,被诊断为腰5椎体爆裂性骨折、骶骨骨折,花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被鉴定为9级伤残。

事后,陈某认为自己受伤因方某而起,且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陈某要求帮自己开车的方某赔偿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近15万元,而赔偿不足的部分,则由事故车辆的车主袁某补偿责任。

好心帮忙还要赔钱,方某拒绝了陈某的要求。方某认为是陈某自己不系安全带,因不正确的坐姿导致骨折,陈某自身的过错对事故损失起决定性作用,应该由陈某自己承担。几番商量不下,陈某一气之下,将方某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东湖法庭法官助理许加强表示,虽然方某是为朋友无偿帮工,但因其重大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并致陈某受伤,对陈某的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但陈某在乘坐机动车时的不当行为也是造成后果的因素之一,最终判理交强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由陈某自担40%的赔偿责任,而方某承担60%责任,需赔偿陈某8642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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