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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年底,讨要欠薪的问题又见诸于媒体。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北承德县法院因为“结案率考核”,将两起欠薪劳动争议的执行案件中止和撤案。此事经披露后,承德县法院出具书面回复称:“我院并未执行到位,做出执行终结裁定确有错误。”
“结案率考核”早已遭各方诟病。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去年底的中央政法委会议也强调要“取消结案率等不合理考核项目”。
结案率作为一项数据,在统计学上自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对于衡量执法司法质量却未必有说服力。案件是否具备结案条件等问题,终究要以法律为准绳判定,数据高低只是反映客观事实而已。结案率等数据能反映出一些现象,也不妨作为资料参考,但不应成为考核执法司法质量的硬指标,更不该因此而滋生出所谓的“司法政绩”概念。
对法院来说,它的职责就在于一碗水端平,依法办案,把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民众信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至于在数量上,则不宜过分追求。审理案件需要讲究的是程序与证据的严谨。做好了这些,即使一年办的案件不多,也反映了法官与法院的依法办案精神。
一味追求“结案率”背后,隐藏的是当前考核机制不科学的问题。公平正义并不会在结案率、有罪判决率等数字上体现,而是让法治理念贯穿在每一个个案之中。司法改革要想有深层次的突破,就必须全盘考虑针对法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以机制建设司法工作不受诸如结案率等因素影响,才能给案件审理工作免除不必要的麻烦与影响,捍卫民众的法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