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考验政府的民生情怀
2016-12-05 08:19:00 来源:武汉晚报

玫昆仑

时间进入十二月,一波又一波的冷空气来袭,天气也变得越来越寒冷。您可能听说过,炎炎夏日有“高温津贴”,那么寒冬腊月是否有与它相对应的“低温津贴”呢?但记者调查发现,别说享受到这个待遇的了,就连听说过这个词的都寥寥无几。“低温津贴”为何只停留在“纸上”?同叫“津贴”,却为何“寒暑有别”?

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中规定,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度,属于低温。在极寒天气下工作,劳动者容易被冻僵冻伤,引发心血管、骨关节等疾病。2015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也把“低温”列入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2004年3月出台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承认了在极寒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享受“低温津贴”。

既然“低温津贴”入了法规,发“低温津贴”不仅是福利,更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与“高温津贴”一样,在落实时不能随便打折。何况,《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户外劳动者在极寒天气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

极寒天气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民生情怀。低温保护像一面镜子,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能照射出政府执政为民的温度。只有撑起低温保护的“太阳伞”,给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更多的制度化和人性化的关怀,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能够体面劳动和有尊严地生活,享受政府的人性化关怀与温暖。

虽说发“低温津贴”没有像《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那样系统地、全国性地进行规定,但把发“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间长短等要素进行分级具体规定,还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劳动者享有的低温保护进行多项救济,力争让“低温津贴”不再成为“纸上权利”。

一方面,应当完善顶层设计,制定《低温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发放“低温津贴”的时间、标准和范围等。另一方面,把“低温津贴”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不依法落实“低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要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