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慧婕通讯员李金星)夫妻双方离婚,张某没有主动提出自己患有疾病,房产和女儿的抚养权都给了张某,不到一年的时间,张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身体精神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让前妻抚养,前妻却拒不接受。昨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4年11月,张某、王某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晓星由张某抚养,王某自2012年7月开始支付晓星抚养费每个月400元,直到孩子长到18岁,双方的一套房屋归张某所有。离婚后,晓星一直随张某共同生活。
2015年9月,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他主张晓星应由王某抚养,自己暂不支付抚养费。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司法鉴定书、医院病历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精神和身体都患有疾病,不能对晓星尽抚养义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时间都在两人离婚之前产生,张某没有提供离婚后足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新证据,所以,张某、王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提出,除了身体患病外,他的工作和住房条件恶劣,还要抚养照顾另外一个12岁儿子和近80岁的两名老人,而且因为离婚欠下巨额外债。6岁的女儿一直与张某睡在一起,这种环境对其身心健康不利。王某离婚后有房有车,没有经济负担,抚养条件和环境都比自己好。二审中,王某辩称,双方离婚时,她放弃房屋等财产就是为了孩子,每个月也尽量按时支付抚养费。她没有住房,也没有稳定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称王某有房屋和车辆,但对此,张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说明王某所谓房屋的坐落及车辆的品牌、车牌号,所以张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周二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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