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杨兰)长江日报记者昨日获悉,反家庭暴力法自去年3月1日实施以来,青山区人民法院签发5份“人身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据了解,全市法院1年来共签发“人身保护令”8份,青山区法院数量居首。
公公砍伤儿媳被勒令停止家暴
30多岁的女子邱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与丈夫一家争吵,丈夫动辄对她拳脚相加。邱某一度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
去年4月,邱某又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及公公争吵。争吵中,公公胡某将她砍伤。胡某被警方行政拘留。邱某随即到青山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经法院调查,邱某曾以家庭暴力、家庭纠纷为由报警多次。法院基于这种情况,针对邱某的丈夫及公公发出了“人身保护令”,勒令二人停止对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同时将“人身保护令”送达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让他们对邱某的丈夫及公公进行监督。
邱某事后向法院反馈,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丈夫及公公再也没有对她实施过家庭暴力。
同居关系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40岁的刘某与男子黄某同居。同居期间,黄某多次殴打刘某,经常恐吓刘某及其亲属,甚至限制刘某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了刘某的正常生活。
刘某无奈之下向律师咨询“对策”,律师建议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去年4月,刘某向青山区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遂针对黄某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黄某对刘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亲属。
青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同居关系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是也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来处理。
据了解,青山区法院签发的这份“人身保护令”,是全市法院签发的首例也是唯一一例同居关系“人身保护令”。
“家丑不可外扬”致申请人数偏低
青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介绍,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只限于女性。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包括老人、儿童等,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最好提供病历、报警记录等材料。法院对家庭成员之间一般的争吵打斗行为,不会签发“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年来,我市法院共签发8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数依然偏低。这位负责人分析,个中原因主要是“面子”心态作怪,很多人都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此外,很多人对反家庭暴力法不了解,错误地以为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依附于婚姻案件、以离婚为条件。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人身保护令”有极强的震慑作用。从青山区签发的5份“人身保护令”来看,都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截至目前,无一反弹。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