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产生医疗费康复费 拟由加害人受益人承担
2017-03-20 13:44:00 来源:长江日报

新华社电据公安部网站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征求意见稿指出,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确认

由发生地县级部门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4.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5.其他见义勇为的。

■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可授“英雄”称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1.通报嘉奖;

2.颁发奖励金;

3.授予荣誉称号;

4.其他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权益保护

治疗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奖金

救治: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治疗期间待遇: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伤残人员待遇: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牺牲人员抚恤: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基金

捐赠捐助资金享税收优惠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据公安部网站

···解读···

●加害人、受益人逃避或无力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医疗费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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