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的权责边界 亟待立法规范
2017-06-24 15:17:00 来源:长江日报

“打赏”的权责边界

亟待立法规范

□刘效仁(安徽职员)

微信公众号评论写得好,赏!直播平台上主播表演得好,赏!餐厅上菜店员服务得好,赏!如今,从线上到线下,“打赏”越来越流行。但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一些人主动设置“索赏”“请赏”议程,除了靠色情、暴力等噱头吸引眼球,还有制造谎言博取同情心以求“赞赏”。未成年人偷偷巨额打赏网络主播的例子也时有发生。(6月23日《人民日报》)

“打赏其实是欣赏他人的一种对价给付。”作为知识付费的一种互动形式,既是公众对知识的尊崇,也是知识实现基本价值的可贵方式。有学者就表示,打赏的兴起与流行,说明知识付费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得到了更多尊重。如若加以规范,使其健康发展,无疑会成为真正鼓励原创、抵制剽窃和激发工匠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工具,理当乐观其成,为之鼓呼。

问题在于,当下的打赏开始走形变味,以至于沦为一些平台包括主播牟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工具。特别是一些女主播,以“脱”以“裸聊”相诱惑,再加上网络平台设限门槛低,致使一些未成年人沉溺其间,不惜偷取家庭存款“打赏”,进而制造了一些家庭悲剧。甚至一些成年人也不能自已,苏州某卫生院27岁的女会计小倪,一年内通过伪造报销凭证、院长签字等手段,挪用公款164万多元,大部分打赏给了帅气男主播。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需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不得从事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但该规定比较粗略,不仅缺乏对双方权利及责任边界的清晰划定,且缺乏对违规违法的处罚细则,尚不具有法律权力和威慑力。

要让打赏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走得更好,实现购买双方的良性互动,有必要尽早出台相关法律。如网络平台当设置“跳窗提醒”或“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划定责任边界,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一旦跨界除设立黑名单“禁入”亦须依法惩治;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相当的金额门槛,超过部分不予承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严格后台实名认证与身份审核,卖方有责任拒绝“未成年人入内”;同时强化监管,疏通权利救济渠道,以便共同营造“打赏”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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