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 相关政策摘录
2017-07-14 07:02:00 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合格目录,并向社会适时公布”。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在本市登记上牌。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做好第四批电动自行车目录编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目录公布后,质监、工商、公安交管三部门加强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目录动态替换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上牌目录复核和调整。完善目录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达到规定情节的,相应车型及品牌退出目录,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监督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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