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索赔”
应引起积极反思
□本报评论员华智超
今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高额诉讼“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是男孩违反规定使用在先,应该是肇事者和父母疏于管理的责任。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固然是一个诱因,但共享单车的密码锁漏洞,为孩子获取自行车提供了便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虽然在OFO官方应用上有“12周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车”的明显提示,但实际上,共享单车运营方并未将此禁令落到实处。
例如,若用户使用完单车后没有变换密码,孩子就可直接打开机械锁;有时用户报修车辆以后未上锁,孩子甚至直接骑坏车上路。自2017年以来,已经发生儿童死亡事故两起,轻、重伤仅媒体报道过的就有十几起,均与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漏洞有关。可见,共享单车的任何一个安全漏洞,都可能会埋下安全隐患,最终酿成悲剧。
孩子的安全是重中之重。当共享单车已经渗透到社会的边边角角,企业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孩子安全的社会责任。共享单车企业出售单车的使用权,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商业行为,也是一个关乎社会安全的行为。虽然企业以利润为经营目的,但是绝不能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就放弃社会责任,单纯依赖消费者的道德和素质,将治理成本转嫁给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在增强产品的安全性能上,共享单车企业不能止步于将机械锁替换为实时变更密码的电子锁,实际上企业还需要做得更多。
总之,此次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为这起事故的当事人维权,更在于警醒企业要厘清社会责任,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类似悲剧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