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2017-07-27 07:03:00 来源:长江日报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272号)相关规定,市人社局于近日出台了《武汉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种违法行为被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12种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节严重的;(七)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八)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九)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二)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将常态化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随时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除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外,还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将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时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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