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精神,结合《全市“红色物业”近期重点任务清单》要求,江汉区出台了8条具体推进机制,并以此作为“红色物业”的评价体系。
明确街道“一把手”负责制
街道工委书记要直接把“红色物业”抓在手上,及时解决推进中的实际问题,分类推进专业物业、自助物业和无物业区域工作,不断扩大试点覆盖面。
统筹职能部门力量入驻
推动房管、民政、公安、城管、建设、工商(质监)、水务、环保等职能部门机关干部进社区,明确部门职责及片区责任人,将责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在小区内予以公示。社区“两委”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置物业矛盾纠纷,协助“红色物业”工作落实。
建立公益性物业服务站
在街道设立公益性物业服务站,在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窗口,公示服务承诺、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有偿、无偿)、收费标准、服务流程。
建立区街联合评估制度
建立街道社区和房管部门联合评估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推进落实“红色物业”情况、建立党组织情况、选聘党员员工比例、发挥党组织作用、开展党的工作、参与三方联动、规范日常服务等方面作为物业企业信用管理、行业评比、物业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实施督导巡查明察暗访
组建“红色物业”工作专班和督导组,建立工作周报制度。派遣督导巡查组开展明察暗访,每月检查各街道公益性物业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各街道专业化物业、自助型物业项目,掌握街道社区开展“红色物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物业企业“红黑榜”
开展“红色物业”巡查工作,落实“红色物业”专业化物业考核办法相关工作要求,定期进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完善物业企业“红黑榜”制度。
首设“红色物业”接待日
不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在辖区住宅小区开展政策法规咨询,解决处理各类问题,保障物业事宜不出小区。
首设街道社区评价“准入门槛”
在物业企业进驻小区的前期招投标中,必须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或原服务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对其“红色物业”工作评价作为重要评分内容;区房管局、区民政局以及街道、社区应指导业委会在选聘物业企业时,将其党建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