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
2017-09-28 07:10:00 来源:长江日报

新华社电记者27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文件,要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意见指出,“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机制,显著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

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强人员培训,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在文件出台半年内,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

在乡镇(街道)层面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

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

·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

查、业务培训、绩效评价等工作

·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

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

担相关工作,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

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

业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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