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章鸽通讯员许兰波)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保扶贫新政策将惠及全省581万贫困人员。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通过政策扶持,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助力精准脱贫。
建档未脱贫的贫困人员
城乡居保由县级财政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三个方面着力,进行扶贫和防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通过实施代缴,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贫困人员一级医疗机构
报销不低于9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覆盖范围、参保资助、待遇水平三个方面着力,以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给予全额资助。在待遇水平上,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提高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将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
工伤保险
对贫困人员给予先行支付
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应保尽保,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
《实施意见》对工伤保险扶贫的政策是,要求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确保贫困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获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