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通讯员陶涛齐阳李娜)5日从市纪委获悉,东西湖区残疾人联合会一名工作人员因用公款购买香烟用于公务接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刘波,2004年3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4月在东西湖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至今。
2014年3月15日、3月28日,刘波先后两次购买香烟,共计花费1000元,用于区残联日常工作和公务接待。同年3月21日、30日,刘波将两次购买香烟的费用在区残联财务上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刘波身为中共党员和区残联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购买香烟用于公务接待,违反了廉洁纪律。刘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
者说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扬钉钉子精神,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盯紧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密切关注新动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决不让“四风”反弹回潮。要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通讯员陶涛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