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武汉市也成为新时期全国吹响“建设健康中国”号角之后的第一个出台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条例》形成明晰的操作规范,规定市、区爱卫会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条例》充分体现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性、群众性特点,在全面广泛发动社会民众积极参与上下功夫。要求市民应自觉参加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该法规倡导低碳、文明出行。鼓励市民减少机动车辆行驶,日常工作和生活尽量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励市民旅行时自备洗漱用品、自带垃圾袋,自觉维护景区生态和人文环境。
《条例》共四十二条,分为总则、政府治理、社会参与、考核评估和附则五个章节。
其中组织协调政府、部门、社会、群众等多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核心所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职尽责是切实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本质内涵和有力保障。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准确回应百姓关切,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首先作出表率,将健康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构建社会大卫生工作格局。
群众性、社会性是爱国卫生运动的灵魂与精髓,必须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
《条例》为卫生城市建设保驾护航。卫生创建是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形式和重要载体,建设健康城市是卫生创建的升级版。《条例》要求进行健康城市评价,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单位等健康细胞的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