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 依法审理各区段重点案件
2017-12-05 07:15:00 来源:长江日报

新华社电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四级法院同步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活动中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突出强调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水环境与水资源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意见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应遵循的四个基本理念: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注重区域协同。

意见要求,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审理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保障长江水域安全及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依法审理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

根据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意见提出了各区段应重点关注的案件。此外,意见要求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案件、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生态补偿案件、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在一案例中,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

在当天的公众开放日中,还进行了全国四级法院法官代表宪法宣誓等活动。

长江流域各区段重点关注案件

长江上游

·重点把握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

·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依法审理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案件,坚决打击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的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取土、取水以及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促进三江源地区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

·妥善处理江河源头和生态核心区内工矿企业和居民搬迁引发的纠纷,引导工矿企业和居民有序迁出

·妥善审理因建设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推行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

·加大对三峡库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力度,积极探索三峡库区环境资源案件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保障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的建设

·依法审理金沙江、乌江、嘉陵江、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长江中下游

·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

·依法审理长江中下游城市群重化工、重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工业污染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充分利用保全措施,避免无法修复的损害发生。妥善审理因造纸、印染、化工、有色金属等严重污染水体企业的关闭或者搬迁改造,以及因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推动污染企业的达标治理或者依法退出

·依法审理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案件,推动长江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依法审理农村农业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和农村生活垃圾排放案件,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防止农村水源污染

·依法审理工业和农业生产引发的土壤污染案件,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通过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水体

·加强对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巢湖等淡水湖水污染防控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淡水湖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强对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司法保护,保障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

·加强对流域渔业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妥善审理涉及渔业承包、养殖、销售案件,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本版制图/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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