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梅:与其“敲山震虎”,不如“杀鸡儆猴”
2013-12-30 15:40:11 来源:汉网

28日,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公布。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目前,涉案的省、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被依法处理;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已进入党纪政纪调查处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给予严惩。(据新华网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详细罗列了四类破坏选举的行为,并明确规定: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此也有规定。规定不可谓不细致,惩处也不可谓不严厉。每次选举前,党和政府都会对选举纪律三令五申,一再强调破坏选举的行为将受到严肃惩处。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系列的举措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通过各种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面对如此悖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究竟原因何在呢?

笔者认为,无论是以法律形式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约束也好,还是选举前对选举纪律进行着重强调也罢,都带有强烈的“敲山震虎”的意思。可是,若这只“虎”不见棺材不落泪、不挨棍子不知疼,或者始终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纪律”只不过是摆着供人赏玩的“花瓶”,那么,“敲山震虎”的意义恐怕也就不复存在了吧!

因此,与其将希望寄托于“虎”因所在“山丘”被敲而间接有所“震动”,倒不如“杀鸡儆猴”,让“猴”因为“鸡”被杀而直接有所敬畏,不敢触碰党纪国法这条“高压线”。对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的查处,恰恰就是“杀鸡儆猴”之举。这一举动可以让在旁观望者深切感受到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国法,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切实体会到党纪国法这根“高压线”是真的不能碰,谁碰谁被电。笔者真心为这“杀鸡儆猴”之举拍案鼓掌。

“敲山震虎”,棍子毕竟没有敲在“虎”身上,于“虎”而言尚有些隔靴搔痒的意味;而“杀鸡儆猴”,“猴”亲眼看到“鸡”的可悲下场,触动当然更大,警示意味当然也就更强烈。维护选举纪律,何妨用些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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