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反腐”,有错无功难成立
2014-08-26 21:22:59 来源:汉网
近日,陕西女子房云云跨省盗窃案被宣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来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却因其举报称有200万元盗窃涉及合肥两厅官,并希望立功减刑引关注。记者梳理10余年来发生的“小偷反腐”案件发现,未出现小偷“立功”减刑案例。多位专家表示,“小偷反腐”不应在法律层面上算作“立功”进而减刑。(8月26日 山西新闻网)

  近日,在网络的吹鼓下,房云云从“女小偷”华丽转身为反腐“女英雄”。“小偷偷出大贪”的稀奇事儿,近年来时有耳闻,有网友因此称此类小偷为“反腐小偷”、“反腐奇兵”,应视作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但笔者认为,“小偷式反腐”,有错无功难以成立。

   事实上,“小偷反腐”像“情人反腐”一样,也只是小概率事件,也属于偶然性反腐,往往只是歪打正着,故不必对“小偷反腐”如此当真,上升到“立功”高度吁请减刑。若对所谓的“反腐小偷”大开绿灯,予以减刑,就等于变相鼓励小偷以盗窃行为来对付腐败行为,这便是一种以恶制恶。若鼓励这种行为,无疑是在鼓励小偷偷官,助长了偷盗等不正之风,也增加了官员的职业风险,不光更多官员会被小偷盯上,更多普通老百姓或许也会被“反腐小偷”误伤。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小偷牵出贪腐可否减刑。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小偷反腐”的确难以算为“立功”。一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均属盗窃罪。而所谓的“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有“占有”之实即可,即便是盗取非法所得的财物,也应构成盗窃罪。二则,“小偷反腐”案件之所以能够出现“反腐”的效果多数属于偶然情况,而反腐本身也是小概率事件,即小偷们是以偷盗的故意而非反腐的故意来实行盗窃行为的,因而“反腐”与“盗窃”并无实质的关联。因此,小偷的盗窃即便有反腐的作用,但也难以抵消“盗窃”之实,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小偷行窃的同时查出贪腐,“收获”着实意外。“小偷反腐”既是罪犯的侥幸心理,也是民间的一句笑谈,但在这句笑话背后,还有一种对反腐败的积极诉求,更是对如何做好反腐工作的鞭策和警示,注重制度反腐才是硬道理。“小偷反腐”难以作为“立功”而减刑,可能是小偷们自身的悲哀,但是如果仅能依靠“盗窃”的方式来查处腐败问题,则无疑成为多年来倡廉反贪的悲哀。事件过后,小偷得到惩戒,但反腐倡廉却不能“无声无息”,唯有以法律和制度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才能让小偷偷盗的同时难“立功”,才能真正实现政清人和。‍(作者:曾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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