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不容以任何借口拒绝
2015-05-01 23:20:09 来源:汉网

穷尽毕生心血、含辛茹苦将四个儿女拉扯成人的李老太,年过八旬,如今生活凄凉,甚至一日三餐无保障。大女儿求助日报调委会,希望中间人出面协调,让老人的晚年有个依靠。(4月29日《寿光日报》)

儒家留下不少经典。其中,汉儒提倡的“大同社会”,最为人称道。在“老有所依”的大同社会,追求的是人人敬老爱幼,无处不均匀。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下,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物质财富的满足,将道德精神的追求退居其次。

李老太的遭遇,让无论是身为父母还是作为儿女的我们,都难免觉得心寒。颐养天年,儿孙绕膝,是从古至今的老人们最朴实的愿望。而随着时代的改变,这成了大多数老人的奢望。养儿防老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下老人的归宿又在何处?

改革开放后,儿孙外出求学、工作,出现了”空巢老人“,让老人的精神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对于子女而言,家庭负担过重,难以支持老人的物质生活。

像李老太子女这种不赡养老人的案例有很多,我国不少地方都有发生。子女拒绝的理由也有很多,父母财产分割不公平,老人多年偏心某个兄弟姊妹,觉得独自赡养不公平,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责任,经济压力过大无法独自赡养……

多子女家庭,并不能将公平原则涉入赡养老人的问题中。在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不得以“分家析产”作为条件,出嫁女儿依旧要赡养父母。而受“养儿防老”的老思想影响,许多出嫁女儿拒绝赡养父母,这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赡养老人,即是道德层面的责任,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才是社会稳定的伦常关系。而孝是“传道”,上一辈没有尽孝,下一代根本不能观察学习“父之道”。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李老太劳动能力强,经济收入高,恐怕她也不愿给子女添麻烦。

从子女生下来,父母就尽最大能力,为孩子提供最好的东西。即使有的父母存在“偏心”,但养育之恩,也值得子女心存“反哺”之心。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而子又该如何?

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要求儿女务必尽义务赡养父母。凡是涉及不赡养父母的,政府不但要采用处罚机制,将制度约束落到实处,还应该建立一个信用机制,将子女赡养父母的实际情况,与子女的求学、工作、贷款等需求进行捆绑。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除了司法与行政约束之外,必须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使“老有所依”梦想成真。(文/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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