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市民借出40万遭遇立案难
2015-05-14 09:40:01 来源:中国网

核心提示:青岛市民陈晓军2012年将40万元借给了周日昌(化名),当时周日昌承诺若到期还不上钱 ,就将一处房产算作40万元卖给陈先生。果然,周日昌没有如期还款,而其抵押给陈晓军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为,此事不是诈骗犯罪,无法立案。陈晓军认为,即便周日昌不是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也应追究其伪造国家公文罪的刑事责任,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青岛一市民借出40万遭遇立案难

周某给陈晓军出具的伪造房产证

借出40万  换来虚假房产证

陈晓军反映,早在2012年6月,经威海银行青岛分行张经理介绍,他认识了一个叫周日昌的人,当时,周日昌因宾馆装修,在向威海银行青岛分行申请贷款,由于用钱比较急,银行来不及为其办理放贷业务,张经理便私下联系陈晓军,希望陈将个人的40万元现金借给周日昌使用15天,事后会以其他方式予以重谢。一看是银行的朋友介绍的“朋友”,陈晓军感觉比较放心,便借给了周日昌40万元现金。

“也算是帮我这个银行的朋友,所以我才出借的。现在社会上没有诚信的人太多了,我感觉不太放心,就提出需要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以防万一。周日昌就说他在李沧区灵川路有一处房产,面积将近300平方米,说15天之后如果不能还钱,就算是把这处房子卖给我了。说实话,40万买不来人家30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这个周日昌也是为了表明他的诚信和实力,再说了,人家也不可能因为40万就把一套将近300个平方的房子给卖了。当着威海银行张经理的面,我俩签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他还带着我看了房子,然后他老婆从卧室里拿出了房产证原件让我保存。”陈晓军说。

青岛一市民借出40万遭遇立案难

周某用借来的款装修的商务宾馆

15天很快就过去了,周日昌没有如约还款。陈晓军拿着周日昌的房产证原件到了青岛房产交易中心之后傻了眼,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周日昌给他的房产证是假的,房产证内容里,虽然房产证号、房屋地址、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房地产权利人却并不是周日昌本人。也就是说,周日昌和他的老婆拿着一本假的房产证,骗走了陈先生的40万。

发现上了当  遭遇立案难

发现上了当  遭遇立案难

确定自己上当受骗之后,陈晓军就立即催促周日昌还钱。陈晓军说,从2012年6月到现在,近3年的时间,他多次联系周日昌,周日昌也承认自己欠下了陈晓军的40万,恳求陈晓军能够宽容一段时间,很快就能还上钱。后来,周日昌干脆失联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就找人打听这个周日昌,结果发现,在他借我的钱之后,就和老婆离婚了,名下所有的资产全都转移到了老婆和父母名下,宾馆也由他父母和老婆(前妻)在经营管理。更要命的是,周日昌借我的仅仅是40万,他在外面还借了400多万,他是明知道自己还不上了,还在疯狂借钱,而且所有的债务都背负在他一个人的名下。”陈晓军告诉记者。

转载于:http://csjj.union.china.com.cn/2015/tzdt_0513/27146.html

2013年8月,陈晓军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四方派出所报案。

“四方派出所的办案民警经过2个月的调查取证,通知我说,市北分局已经批准立案!”陈晓军告诉记者,2014年3月13日上午,办案民警将周日昌带到派出所询问,“第二天下午,办案民警通知我说,分局领导认为不够诈骗罪,不予立案,说我们是经济纠纷,让我们去法院打官司,而且已经在当天的上午9点把周日昌给放走了。我就去市北分局申诉,结果还说是经济纠纷。我又打了几十次的青岛公安民生警务热线9600110申诉,但是都没有回音。”

陈晓军告诉记者,在他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四方派出所后来又同意重新立案侦查。但是又过了几个月后,办案民警告诉他已经上报分局,很快就能够批下来,可没想到,到了10月20日,他等到的结果是市北分局给他的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市北分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上显示:我局办理的陈晓军被合同诈骗案,因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

陈晓军对市北公安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认同。4月8日,记者和他一起来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四方派出所,希望了解有关案情。

让记者颇感意外的是,一听说是来了解周日昌的事,几位民警表示,周日昌已经是派出所的“常客”了,很多人都已来派出所举报,希望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都因是经济纠纷难以立案,派出所也都是建议他们去法院起诉维权。“像陈先生遭遇假的房产证一事,不能够单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来立案。周日昌伪造房产证的目的是什么,终极目的是为了骗钱,所以双方还是经济纠纷。”一位张姓警官表示。

“我原先认为警方肯定会将骗子绳之以法,没想到公安把骗子周日昌抓捕了,也立案了,但是最后又给放了,我四处申诉,警方又称重新侦查立案,后来又一次撤销立案,当今社会在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之下,不知道为什么这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咋就不能抓起来呢?”陈晓军说,他难以理解警方做出撤销案件,让不法分子继续逍遥法外。

焦点:利用虚假房产证  借钱不还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该法条还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访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广旭告诉记者,此前他就代理过一个这样的案子,案情和陈晓军的完全一样,法院最后就是按合同诈骗罪判决的,现在罪犯服刑已快结束。

周广旭分析认为,房产证是典型的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国家机关的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是其他事项的凭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从法条上来看,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伪造了就是犯罪,具有刑事可处罚性。

从案件主观方面看,如果伪造该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这笔借款,因此在借款时隐瞒了事实真相,虚构了房产证的事实,而且在借款时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没有打算偿还,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是明显的;从客观方面看,如果他没有房产抵押这个借款保证事实,出借人是不会借钱给他的,由于虚构的事实让出借人相信作出错误的判断并实施出借资金的处分行为。

青岛一市民借出40万遭遇立案难

周某给陈晓军出具的伪造的房产证内容

综合以上客观及主观方面,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比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其伪造房产证的行为虽单独也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被合同诈骗行为所吸收,从一重而处罚,因此,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就本案如果借款人持虚假房产证借款时其家庭成员也在明知证件虚假的情况下参与抵押等合同签字的情况下,是可以按共同犯罪追究刑责的。其实,房产是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必须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合法并对抗他人的抵押效力,本案如果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虚假事实应马上被证实了,就不会发生本案的情况了。

“从案件客体来看,周日昌明知自己已经背负了将近400万的外债,没有还款能力,在此基础上继续举债,虽然他没有将借来的款项大肆挥霍,但是,该将其和妻子、家庭的共同财产转移到了妻子以及父母名下,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嫌疑,可以构成侵占罪;还有,如果周日昌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另一位接受采访的中银律师事务所(青岛)所律师王晓亮则如此认为。

特别注明:本文系本站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转载请标文章原出处。

http://qingdao.news.163.com/15/0513/17/APGVDBID03480SJT.html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