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应废,更应切实保护幼女
2015-08-24 09:05:41 来源:汉网

近些年来,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社会各界对受害幼女保护的出发点也是一致的,可历次嫖宿幼女罪为何一直未能被废除呢?这是由于最近几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较少,一般都是定为强奸罪;另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到底哪一个量刑更重、更能威慑犯罪分子,保护幼女权益,一直存有争议。

“主废派”人士多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由于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却只不过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主废派”就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犯罪分子的轻判,沦为权钱阶层蹂躏幼女的“保护伞”和“免死金牌”。

然而,也有部分司法机关人员并不赞成以上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比强奸罪更重,这是由于: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因为按照现行刑法,只有在强奸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恶劣情节依法被“顶格处罚”的案例毕竟极少,所以才担忧一旦废除嫖宿幼女罪,反而更不利于幼女权益的保护。

“主废派”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这项罪名已经背离了立法初衷,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其实是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正是出于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初衷,才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了一个单独的罪名。也有观点认为,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对打击嫖宿幼女的努力、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法理上来讲,并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不难发现,此种观点忽视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于幼女的心智尚未成熟,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其行为是出于法律上的“个人意志”,又何来”嫖宿“之说?更何况“嫖宿”二字对未成年少女也是极其不尊重的。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立法初衷,嫖宿幼女罪存废,不应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绝不能让那些不幸的幼女,不仅身体受辱,头上还要顶着“卖淫”的帽子。因为现实中,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否的分类,并对二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而一旦对“强奸犯”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会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生活中就抬不起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受此恶劣影响,部分幼女成年之后也难以就业,结果“破罐破摔”,反而真的被逼上了卖淫的绝路。

总之,应以是否利于保护幼女权益为准绳来立法,只有相关法律能真正起到严惩犯罪、威慑潜在不法分子的作用,并保护不幸受害幼女的名誉权等权益,才能真正回归“立法”与“废法”的善意初衷。(方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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