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草案具有积极意义,应正面解读
2015-08-25 14:45:20 来源:汉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8月24日 新华网)

通常对于某一有争议的政策、规定抑或事件,公众通常具有三种态度:支持、反对和中立。对于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审议的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实行的“特赦”草案也不例外。支持者认为,“特赦”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的体现,而反对者认为“特赦”不符合法律的刚性执行。而笔者认为,“特赦”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已多次实行,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作用不可小觑。因此,此次 “特赦”草案,具有积极的正向意义,应正面解读。

首先,“特赦”不仅是传统,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历史渊源。有人依据《尚书·舜典》“眚灾肆赦”的记载认为赦源于五帝时期,也有人依据《史记·始皇纪》“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的记载认为特赦源于秦二世。尽管古书所载对“特赦”是起源于尧舜时代还是秦朝说法不一,但可以看出“特赦”在古代早已存在。传承至现代,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明确规定“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此后制定、修改的法律,也涉及多次涉及到特赦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实施过7次特赦。

其次,“特赦”草案彰显了尊重宪法、慎刑恤囚的法治精神,具有司法实践意义。“特赦”从1975年修宪时曾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被恢复。即便如此,现行的“特赦”也只是作为规定“挂在墙上”,并未“落到地上”。时隔40年,结合我国国情重启“特赦”制度,通过对比以往做法和参考其他国家经验,对部分服刑罪犯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据报道,此次“特赦”针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充分显示出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和人道主义的法治精神。

再次,“特赦”草案是在严格范围、审慎稳妥和依法的原则下进行审议,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当前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草案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一方面可以激发群众的爱国热情,营造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化消极力量为积极力量,将其团结到“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中去,促进政治和谐。与中央强有力的反腐相比,一张一弛,宽严相济。既彰显了我党的执政自信,又提高了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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