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因为妻子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视同工伤的行政认定。童先生诉至法院后,亦遭败诉。
工伤的认定十分简单,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职责而受伤或死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而这多出的“48小时抢救时间内”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原来,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除了直接认定的情形外,还有一种“视同”情形,其中情形之一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时,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才有所谓的“48小时抢救时间内”的附带条件。
换句话来说,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不管抢救多久,都会认定为工伤。所以,大家议论的焦点放在“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似乎没在整个事件的本质上。首先,如果自身疾病导致在工作期间死亡,也被定为工伤,那么企业应该有点承不住吧?若是职工在入职前就存在某种疾病,而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也要企业承担责任,那么企业岂不是很冤?其次,若是真是再多一点情怀,去除“48小时”这一条件,那么企业还敢随意招人吗?那健康状况不佳的人还怎么找工作?因此,“48小时内的抢救时间”可以说是对职工更有利的保障。
还有人说,“48小时”太短,应该适当延长。在医学上来说,需不需延长我不知道。但是就笔者个人觉得,延长不延长并未有多大的意义。因为,现在说的48小时来做生死决定与以后72小时来做决定,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反正还是在拿“工伤赔偿”与“抢救与否”来做衡量,所以说延长抢救时间并不能改变法理与人情的两难抉择。
法律规章并非凭空臆造,必定是有其的合理性,与其要求法律让步,不如要求法律进步。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标准条件中,有些规定的情形中模棱两可,不够具体。就譬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情形,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怎么认定的?加班算是工作时间吗?在家加班又怎么算?所以说《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大标准,相关细节还需继续完善,但是自2004年该条例施行以来,各个地区都只按部就班遵从了大标准,而未做细节处理,才导致有“法理与人情”两难的情况发生。
工作中出现意外是不可避免的,而“工伤保险”是在对企业做出要求,也是给予家属的一点安慰,但若真未能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也不能就撒手不管了,对一些有困难的家属适度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安抚金也能体现出企业的人情味。(牙木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