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岂能成了教育学生的“教学道具”?
2016-10-13 09:15:30 来源:汉网

新华社济南10月12日消息,山东科技防卫专修学校的多名学生近期反映学校存在体罚行为。山东省教育厅调查认为,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确实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责令立即停止有关办学行为,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0月12日新华网)

相信很多人对于“黄金条子下出人才”“不打不成材”等俗语并不陌生。但是那毕竟只适用于古时候为了能在科举考试中及第从而仕途坦荡的寒窗苦读的莘莘学子们。如今时代早就变了,社会主义社会倡导多元化教育并且对学生人身权利的维护是专门立法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请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偏偏就在这样的高度重视下仍然有人“顶风作案”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山东科技防卫专修学院对外宣称,学校是全封闭的军事化管理学校,针对具有网瘾、厌学、叛逆、自闭、情感冷漠等心理障碍的学生,心理专家一对一进行矫正。顾名思义,这是一家帮助学生戒除网瘾的学校,可见接收的都是一些“问题”少年,但是本着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的教育原则,体罚岂能作为对其的教育“教育道具”?

事发后,山东省教育厅虽然已责令学校立即停止举办针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军事化全封闭管理的教育培训,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就此案例而言,笔者认为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好的方案还是“防患于未然”,如相关部门应加大教育相关法律的宣传及普及,尤其是针对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同时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即刻严惩不贷,从而以儆效尤。(刘正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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