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辱母杀人案的舆论狂欢
2017-03-27 16:59:29 来源:汉网

据《南方周末》报道,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3月26日,新浪网)

类似的案例也不是第一次曝光,比如之前一个案子中丈夫刺死强奸妻子的人。案例中有共同点,都是他人非法行为在前,另外一个人的防卫过当在后。如果单从道德角度来考虑,他们的这种行为无可厚非,因为这是一种对他人行为的报复,在欧洲中世纪同样存在此种行为,比如人们用角斗方式来处理纠纷,而当中杀死对方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以,网络上关于此新闻的评论也大多是出于人性角度,站在防卫过当者的角度来为其辩护,并且这种观点也激发了网民的“恻隐之心”而引发强烈反响。

固然,法治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培养出来一个完全失去人自然本性的受驯化之人,而是应符合人类公平正义等普遍伦理价值。试想一个在自己母亲受辱面前完全无动于衷之人,这样的人有何人性可言?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至亲都无法维护,这样的伤痛谁人能懂?

但是,这种以暴制暴的简单报复式伦理,却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试想,如果将这种以暴制暴的简单逻辑方式在社会中扩展开,那么法律就似乎没有存在必要,人们可以凭借自身来报复施暴者,由此展开的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样的社会秩序何人能够忍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假借以暴制暴之名而对他人展开过度的正当防卫。

综合上述两点来看,法治和人性当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够衔接甚至是对立的时候,在此时我们如何做?是将我们人性当中以暴制暴的简单逻辑加以外化开展个人报复,还是依托法律手段来解决?当然是后者,因为法律是规范社会的一种普遍伦理,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核心价值观必然要求。

最为根本的是,我们应当从此案例中有所反思,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如果不是民警的一句“要债可以,打人不行”的轻描淡写,如果于欢相信法律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他也绝对不会做出此等违法行为。因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让人们相信法律、敬畏法律,而这都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然而,在我国当前社会,法律面前并没有实现人人平等,法律也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执行,所以,有些案件单纯依靠法律就无法实现其终极宗旨即实现公平正义,由此才滋生出了一些无视法律而依靠自身行为来伸张正义的个体行为。(郭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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