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无期”成为压倒情理的“稻草”
2017-03-27 16:55:29 来源:汉网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中国青年报,3月27日)

近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持续占据各大网站的显眼位置。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台以后,舆论更是一片哗然,众网友纷纷表示难以接受。一时间,关于聊城中院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立即成为了舆论热议的焦点。

一个普通的案件,因为有了“黑社会”“高利贷”以及“侮辱女性”等敏感性质而成为了一个关注度极高的案子。当绝大多数人对于法院判决结果都不能接受时,并不是我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律不尊重,相反,正是因为我们对法治还有信心,还有希望才愿意表达不满与质疑,就像网友们说的那样,对真相的关切,是因为对法治的希望还没有破灭。

笔者认为,即使我们抛开应有的“人伦”“情理”来讲,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也不能让社会满意。首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判决书的第4、5、14、15、16、17、18、19、22页以及追债人张博、杜建刚等人的证词都证实,于欢母子确实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母子二人都受到了人格侮辱,同时鉴于杜志浩确实存在脱裤子、辱骂、限制苏银霞母子二人情节,种种非人的待遇是导致于欢杀人的重要间接原因,要说于欢“故意伤害”确实说不过去,“过失杀人”似乎更为准确;其次,“过失杀人”适用空间相对较为弹性。其中最适合本案的原则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由于母亲和自己都受到了言行上的侮辱,并且追债人当着自己的面对自己的生母采取了如此恶劣、卑鄙的侮辱手段,再加之后来双方的“冲突”,谁又能够保持清醒、保持理智呢?谁又能够不疏忽大意呢?最后,也是众多网友纷纷秉持的观念,法律应该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追债的11人均有一个共同的性质——“黑社会”“高利贷”,相对于苏银霞母子来讲,这样的性质无疑是处于“强势地位”,无疑也是法律所不允许、所不保护的,也应该是法律所打击、惩治的对象。如此判决结果,岂不是助长了他们继续违法的嚣张气焰吗?

诚然,纵使死者的杜志浩生前有千般不对,于欢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于欢作为一个成年人,必须为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个儿子,我们能因为他保护自己的母亲而责怪他吗?毕竟,我们都有一个母亲。(萧可澜)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