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罚"167万
2018-05-05 00:01:38 来源:人民网

5月3日,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郴州中院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决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 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000 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 万元,并通过郴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由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郴州中院院长罗水平任审判长。

2015 年3 月至2016 年1 月期间,武汉某环保公司在处置属于HW12 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时,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经王某等人介绍,在明知曹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武汉某环保公司先后五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属于HW12)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十一车约377 吨直接转交给曹某处置。曹某将危险废物跨省拖回后,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炮竹厂对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马鞍山S354 省道201KM 路段东侧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郴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倾倒、填埋在迎春镇马鞍山S324 省道201KM 路段东侧山地的危废物经取样监测出铅含量为1.99mg/L,超过了国家标准,具有强酸性,PH 值为1.78,系有毒物质。倾倒、填埋在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的废物及土壤取样检测出镉、铅、铜、镍、锌含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后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院研究院鉴定评估,宜章县境内危险废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929 万元;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临武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失约106.396 万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认为,武汉某环保公司和曹某等5 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对环境污染的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的审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