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雪梅
为了纠正一句话,农村妇女李雪莲告了二十年。正在热映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用幽默的方式,表现了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结,也为观众带来一连串哭笑不得的“法律梗”。昨日,晨报律师圈(QQ群号:490952665)公益律师龚思成等众多律师热议电影中的“法律梗”。
1.法律上“假离婚”就是“真离婚”
电影剧情:李雪莲与秦玉河是夫妻,为获得购房资格及生二胎,李雪莲向丈夫提出“假离婚”的办法。两人遂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秦玉河“假戏真做”,与另一女子结婚。李雪莲不服“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起诉秦玉河,要求法院确认两人之前的离婚是假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两人离婚是真的”。
律师解读:“假离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暂时离婚,如规避房贷政策,一般表现为表面上去民政局拿了离婚证但实际上还像以前一样在一起照常生活,等目的达成之后再复婚。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拿了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就是“真离婚”,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假离婚”风险很大,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而选择再与他人结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前只是“假离婚”、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为由,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2.骂妻子是“潘金莲”侵犯对方名誉权
电影片段:李雪莲败诉后,找到秦玉河讨说法,希望秦玉河承认他们的离婚是假的。而秦玉河却当着众人的面说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李雪莲为了证明“我不是潘金莲”走上了十年信访路。
律师解读:李雪莲被骂“潘金莲”不该去信访,而是应该去法院起诉丈夫侵犯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雪莲并没有婚内出轨的事实,而秦玉河明知“潘金莲”三个字的含义,仍然当众说出李雪莲是潘金莲,其行为已使李雪莲的客观社会评价遭到不正当贬低,秦玉河已构成对李雪莲的名誉权侵权。李雪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