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体育专电昨天下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吴某钢佩戴李某华的“F12530”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赛,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竟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吴某钢家属梁某娇、吴某珍、梁某墨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法院认为,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的过错,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在宣判现场了解到,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