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拒绝退货却在法庭上“服了软”
2016-02-24 06:04:10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林慧婕通讯员潘捷)在大型超市买回的阿胶糕竟是过期货,消费者殷某要求超市退货无果,随即向法院起诉,最终不仅拿回了货款251元,还获得了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交通费500元。昨悉,这起消费者维权案例入选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2013年6月17日,殷某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花251元,购买了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上注明了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7日,保质期10个月。结账后,殷某发现阿胶糕已经过期,他向超市提出退货,超市却不同意。

随后,殷某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在庭审中,汉福超市辩称殷某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并不是汉福超市销售的。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殷某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而且殷某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某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而汉福超市却没有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某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某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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