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易主让租客陷“四角债”
2016-02-28 06:04:05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石伟)去年11月才交了一年租金,没过一个月,来了个新房东,声称房屋已经易主,要求租户重新交租。昨天,市民刘女士向武汉晚报反映,她租了一间门面做生意,后转租他人,现在却陷入了让人头疼的“四角债”。

刘女士介绍,她从2014年开始,在汉阳郭茨口玉龙路农贸市场外租了这个门面房做服装生意。2015年5月,租期到期之后,她与房东王某签订了续租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1500元。记者现场看到了这份盖有两人手印的合同,手印下边还备注了一句话“甲方、乙方任意一方违约赔偿叁万”。

“去年11月份,我又一次性向王某交了一年的租金,共计18000元。但12月份,一姓张女士到店里来,说她已经把门面买下来了,要我按照每月6000元的价格向她重新交租。”刘女士说,她找王某询问,对方表示门面房是属于其女儿王某某所有,确实已卖,但18000元租金已交给了张女士,租房事宜已与他无关。

“新房东说没收到那笔资金,也不承认之前的租房合同。我把这个门面已转租给他人,现在别人的生意做不成,追着我索赔。”刘女士很是无奈。

昨天,武汉晚报记者通过电话先后联系了王某及其女儿王某某。王某表示,合同确实是自己签的,但房子并不是他所有。女儿王某某则表示,她本人身在外地,门面房一直是由父亲打理,父亲与刘女士签订租赁合同并未取得她本人的授权书,属于无效合同。“我多次跟刘女士讲过,第一次租期满了之后就不再续租,但她千里迢迢把房租从武汉送到我父亲的乡下家里,我父亲才签的合同。”王某某表示,此事已与自己无关。

记者随后联系了新房东张女士。张女士承认,确实收到了王某转交的一年房租,但刘女士目前还欠两个月水电费共计两千元,并坚持要求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承租,自己也因此事承受了损失。

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表示,刘女士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新房东张女士的损失应该向王某和王某某索要。“基于两人的父女关系,并且有长达近两年的实际租赁事实,刘女士完全可以认为王某能够代表其女儿将门面房出租的意向,如果王某某认为自己告知过刘女士将不再续租,应该出具相关证据,否则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黄坤志介绍,根据目前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类纠纷案件中,刘女士的租赁合同在前,并且有效,应该优先受到保护;新房东张女士购买了这样的房产,应该一并接受房产本身附带的其他合同,如果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应该找房屋出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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