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蔚通讯员李金星)加班加点地工作,却无故被“开除”。魏女士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可公司却称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
2013年7月,家住武昌区的魏女士在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次年3月份,魏女士被公司无故解除用工关系。而此时,公司还拖欠着她2月份的工资。随后,魏女士又了解到,公司压根就没有给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为此,魏女士向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因对裁决不服,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魏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工作期间的收款证据,以及公司支付工资的账单,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该公司则表示,魏女士提供的银行账单上,涉及的是一个名为“江宏”的账号,并不是公司发的工资。
审理本案的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倩认为,经审查,“江宏”系该公司的股东,该账户在每月向魏女士转款当日,也给其他多人转款,具有发放工资的特点,另魏女士还提交了盖有该公司财物专用章的收据等证据。因此,徐法官认为,魏女士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该公司支付魏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2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