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 报告个人事项
2017-07-10 08:55: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陶涛齐阳)9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所长因没有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周某,61岁,中共党员,2011年4月起任某管理所所长(正处级)。

经查实,周某在填报个人事项报告时,存在少报子女持有基金情况、少报配偶和子女房产情况的问题。

办案人员说,周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违反了《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调查期间,周某对违纪问题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改正态度诚恳,自我检讨深刻,问题整改及时,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执纪

者说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如实、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是个人树立党规党纪意识和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同时要做好对配偶和子女的教育。

(记者黄征通讯员陶涛段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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