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药时受伤责任谁承担 谷城法院判决各有其责
2017-01-07 12:22:00 来源:腾讯大楚网

到药店买药时在门口小滑坡处不慎摔倒受伤,致10级伤残。谁该承担这起责任事故?日前,谷城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作出了公正判决,药店主和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15年11月14日18时许,原告付某到被告伍某经营的药店内购买眼药后出门时,在门口滑坡处摔倒受伤。伤后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用9342元。2016年7月5日,经司法鉴定,付某构成伤残10级。故原告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伍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6009元。另查明,被告伍某经营的药店与台阶相接处有一斜面形成小滑坡,被告每年均在其上面覆盖防滑设施一至二次。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伍某经营的药店是经营场所,明知门口有一小滑坡,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对来往的顾客进行提醒,亦未及时对其门口小滑坡的设计缺陷进行改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付某购药后出门时摔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付某的损害后果,被告伍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的门口外不属经营场所,原告付某摔伤与其无关的理由,庭审中被告承认每年均对滑坡处覆盖防滑设施,原告受伤时,被告承认未更换防滑设施,且小滑坡处是进出药店的必经之路,属药店整体使用的一部分,对被告该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年事已高,在无人陪同、搀扶的情况下,应注意地面的情况,但其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自己摔倒受伤,对其自身的损失,原告付某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原告付某各项损失共计32492元,由被告伍某赔偿50%即1624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下余16246元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周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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