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抵押借款,到期未还法院判房产归债权人。原房主以未经法院执行即入住为由,强行搬出并毁坏物品,把大门焊住。日前,谷城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原房主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1998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以自家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作抵押,向居民安某借款49600元,约定用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1999年10月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房产二层楼和一层楼两大间作低押,三月内由王某处理还款,三月后由安某处理或作为变更房产证件的依据。次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2000年,安某向谷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年11月25日,该院审理作出判决,按还款协议中抵押的住房用于低付欠安某的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安某于次年入住该房。2014年12月17日和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以安某未经法院执行即入住该房为由,雇请他人将安某家中的日用品、家用电器、桌椅等物品,从室内掀出室外,致安某的物品损坏。警察赶到现场后,王某随民警到派出所时,又让其子用电焊机将安某家二楼防盗门焊住。安某委托他人对现场物品进行拍照。2015年3月16日,受公安机关委托,谷城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安某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7718元。谷城法院在审理中,被害人安某以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化解双方矛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查,准许安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上述判决。(周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