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好的没货得加钱换车型 女子交订金3月没提到车
2017-01-07 12:19:00 来源:武汉晚报

3个月前在车展上缴纳订金购车,店家口头承诺12月之前就能提车,购置税还能减半,结果车一直没提到。这期间,买家特地从咸宁几次专程来武汉催促提车均无果。今天,在本报记者的帮忙协调下,店家承诺1月9日为买家陈女士办理提车手续。

陈女士说,她是咸宁人。2016年10月12日,她在武汉国博车展上看中了奔弛GLA200动感型轿车,当时就交了5000元现金,双方约定成交价为24万多元,店家口头承诺12月之前能提车。到了约定时间,店家一直称没有现货,此后陈女士多次打电话询问无果。为此,她3次专程从孝感坐车来武汉催促提车,店家总是要她更换车型,称必须多花3万多元购买高配版才能提车。可是所加的价格高于两款车的官方指导价的差价,陈女士不能接受,于是她拨打武汉晚报新闻热线82333333投诉此事。

今天中午,记者陪同陈女士来到位于汉阳区龙阳大道的武汉星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陈女士所看中的车型是畅销款,他们店和附近门店确实没有现货。因为他们向陈女士推荐的较高配置的GLA200时尚型轿车的售价本身就要比其看中的动感型轿车贵很多,高配车的折扣力度较小,因此不是他们向陈女士“加价”卖车。

最终,经协商,双方约定车辆的成交价为25万元整,该店想办法从其他店里调货,后天到陈女士到店里提车。

对此,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规定具体的交付日期,可以理解为即时交付商品;而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卖家口头承诺了交付日期,卖家应该在该日期之前交付车辆,否则应该赔偿买家因为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清商品交付日期,并写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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