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套取2万多元资金送礼 工商所所长受处分
2017-01-09 08:36:00 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东西湖区某工商所所长在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虚开发票套取资金26800元用于送礼,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今年53岁的杨某1985年入党,2013年2月至今任东西湖区某工商所所长。办案人员介绍,2016年在对该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杨某分别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给多名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送购物卡、名烟名酒,折合人民币共计20800元。

此外,2014年,杨某一位领导的孙女出生时,他给领导送去现金(杨某个人垫资,其后用其他发票报销);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杨某又以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方式,给这位领导分别送礼。

“杨某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案发后如实交代了所犯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所有违纪款。”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82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节日病”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包个红包送点礼,这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无可厚非。但是,礼金一旦超出正常范围,尤其跟权力联系起来,就会变质、变味。现实中,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礼尚往来”为幌子,违规送礼、收礼,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淡薄,没有带头遵规守纪,反而套取财政资金公然送礼,必然受到严肃处理。

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是作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为防范“节日病”的发生,一方面,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切莫动私心杂念;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严阵以待、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坚决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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