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钱,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警方调查期间还伪造虚假的报酬支付凭证妨害作证。近日,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检方指控,他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1年3个月刑期,罚金两万元;该公司还被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2月,当事人刘某所在的公司,承接了蔡甸区某超市的建设项目,雇请黄某、危某、孙某和胡某等24个农民工,为公司从事该项目作业。当年8月,项目完工后,刘某并未兑现承诺,支付这些人的薪酬。黄某等人向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问题。经查明,刘某负责的工程公司拖欠黄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537万余元。蔡甸区人社局立案调查,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9月14日前支付相关报酬,但公司并未支付。9月16日警方立案调查。
案件移送到蔡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查了解到,该工程的发包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农民工500多万元劳务费,刘某指使他的表弟,伪造已经支付给农民工薪酬的假凭证,应对警方调查,被警方戳穿。
检察官认为,刘某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农民工报酬,但不愿意支付;本案涉案数额较大,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同时侦办;刘某还指使他人向警方提供虚假付款凭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一并追诉。
近日,蔡甸区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罚金1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