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中旬,市民王先生在天和丰田4S店看中一辆荣放,和4S店商议后签订了“订车联系卡”,约定购车价格为164800元,12月底提车,并先支付了6000元“订金”。可王先生去提车时,4S店表示,之前协商的价格现在做不了,要再加6000元才能卖。
王先生拿出看车时签的“联系卡”和4S店理论,期间“联系卡”被4S店拿走没能要回,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报了警。王先生觉得4S店“坐地涨价”很无理,就投诉到动力890。
王先生说,第一我是按照当时约定好的价格提到车,还有一个就是他们要按照违约,补给我一定的损失。
对此,天和丰田4S店售后高经理向记者表示,汽车价格随着市场波动,10月和12月的价格有变动很正常。而且当时的销售人员和客户签订的是“订车联系卡”,没有4S店公章,只是用来联系客户的,不算是正式的购车协议或合同。因此,现在涨价不算违约。
高经理表示签订的是一个意向性的订单,也没签订正式合同,当然这个订不是确定的定,是言字旁的订。然后正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每个时段的市场行情来和客户做个沟通。
王先生给记者出示了用手机拍下的当时签订的“订车联系卡”,上面对车型、颜色、价位等标注的一清二楚,并且有王先生、4S店当时的销售人员以及销售林经理的签名。
律师表示,单据上虽然没有4S店的公章,但是有买家和卖家负责人,也就是当时销售经理的签字,在法律上是可以视作合同的。
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景灏表示:“订车联系卡”内容有订金数额、车型、颜色、价格、交付日期,及消费者的详细信息,同时有销售顾问及销售经理签字,已经满足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成立并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需要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4S变动价格显然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过由于当事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者视为对立约的保证,但这种保证只对给付方,也就是客户形成约束。因此4S店违约的话,客户很难得到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