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杯茶再走吧,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浠水县清泉镇居民汤某收到法院执行人员送来的36万余元义务款后,对法院执行人员连声道谢、感谢浠水法院为其追回被拖欠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2013年9月30日16时40分许,汤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鄂J09638的机动车拖土从麻桥村方向往浠水城区方向行驶,途径黄标线至清泉镇月山生态园路口时,遇翟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HS649的机动车左转弯准备进入月山生态园拖土,汤某因避让不及,车子追尾撞上翟某车后,致两车受损,汤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鉴定为5级伤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汤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4月29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翟某、浠水太平洋公司、人保苏州分公司、于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汤某损失12万元,被告于某赔偿原告汤某各项损失321973.57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汤某遂向浠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方努力,查明浠水太平洋公司欠被执行人于某工程款80余万元。经协调和强制执行,最终执行人员从浠水太平洋公司冻结资金账户中划拨361000元赔偿申请人汤某各项损失。
1月12日,浠水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汤某家中,将义务款送到汤某手中,一次性为汤某追回361000元交通事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