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五名涉毒死刑犯被验明正身后,在宜昌被执行死刑。
死刑犯胡良贵,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闫宏春、许爱国,当阳市河溶镇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闫宏春伙同许爱国等人先后到云南、武汉、深圳等地找到胡良贵等人购买毒品麻果,运至广州、宜昌、当阳等地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其中,胡良贵贩卖毒品麻果24起,共计41476.05克;闫宏春贩卖、运输毒品麻果27起,共计44986.05克;许爱国贩卖、运输毒品麻果多起,数量巨大。
另外,2011年8月,许爱国为了制造毒品贩卖获利,租下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一栋农民公寓作为制毒场所,并邀约李姓香港人(另案处理)到当阳帮其制毒。李姓男子带着被告人莫某来到当阳后,在该租住屋内,用许爱国提供的原料和设备经过一个多月的提炼,也没能制造出毒品,二人便离开当阳。2011年10月份,许爱国到广州再次找到莫某,邀约其到当阳继续制造毒品。莫某到当阳后,在该租住屋内,用以前的原料和设备,经过多次提炼还是没能制造出毒品。2012年1月份,许爱国给了莫某1000元钱作路费,让其离开当阳。2012年1月30日,许爱国被抓获后,公安民警从该租住屋内搜出大量化学药剂、制毒工具及溶液、固体物质。经鉴定,有22个容器中的液体含0.01%至15.57%不等的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成分。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良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闫宏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犯杨华,1977年出生,松滋市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杨华携带毒品在松滋市城北加油站附近,搭乘由松滋驶向宜昌的客车赶往宜昌城区,欲与韩某(另案处理)交易。下午5时许,该车行至伍家岗区八一路附近,杨华下车后,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一并查获杨华随身携带的双肩登山背包内所藏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4袋;黑色行李箱中所藏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4袋。经鉴定,送检的8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称净重共计7998.1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6.16%。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杨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犯左德斌,1973年出生,枝江市人。因贩卖冰毒4450克、麻古558克,2012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左德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