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恩一老汉持有3把猎枪 获刑三年
2017-04-14 17:11:00 来源:腾讯大楚网

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名67岁的老汉因非法保管、持有枪支被判刑。

被告人张某某,现年67岁,为宣恩县椒园镇护秋队员,2016年5月依法申领一支单管猎枪(编号:0120050002** )。其好友向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酷爱打猎,又苦于没有依法办理持枪证,便私自购买两支单管猎枪让张某某保管。张某某自认为有一合法持枪手续,便非法保管了上述两支猎枪,殊不知已出现一证持三枪的违法情形。

2016年11月3日,张某某携带三支单管猎枪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等六人到宣恩县椒园镇石马村山林打猎。当日15时许,在石马村3组村级公路上,被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三支猎枪,性能良好,能正常击发,具备杀伤力。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某非法持有的二支无编号猎枪及猎枪子弹四发。

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因已年满67岁,属老年人犯罪,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宣恩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涉案猎枪二支、猎枪子弹四发,未随案移送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中,张某某自己有一合法持枪证,本想打打法律的擦边球,铤而走险帮朋友非法持有、保管猎枪,却最终触犯了法律。(通讯员 马礼进 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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