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精读]保护人格权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017-11-22 10:35:00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王才忠

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

记者: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人格权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是顺应了什么样的期待?人格权的内涵是什么?

张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不仅应充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更应充分保护人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格权保护,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表达,它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愿望,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民族自尊心意义重大。

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和个人信息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事关人之为人的基本要素。放眼世界,尊重与保护人格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一种全球趋势。

保护人格权不是轻轻松松就可以实现的

记者:我国的法治建设已迈开重大步伐,就人格权而言,它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又是怎样的?

张红: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30多年来,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人格权这一理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正处在一个科技大进步大飞跃的时代,科技进步给人类带来众多福祉,也带来不少烦恼。诸如层出不穷的垃圾信息、任意任性的随手拍照、时有发生的人肉搜索等等,使人产生痛苦、焦虑、不安甚至付出生命代价。

面对人民人格尊严、自由屡遭侵害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供给明显不足,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人格权保护迫切需要在立法端提升供给。司法实践中,对各种具体人格权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边界的区分,是法官审判的重难点,亟待立法建构更细致的规则予以明晰。

首要的是做好人格权保护立法工作

记者:保护人格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目前应该首先做好什么?

张红:保护人格权,首要的是做好立法工作。人格权法是保护人格权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编制定工作,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奠定坚实法制基础。

人格权立法应从概念、权利构成、责任承担及保护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进行系统建构,以形成逻辑周延、结构合理的人格权保护规范体系。只有全面构建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体系,人的全面发展才会有最直接最全面的法制保障。

我国人格权制度发展至今,涉人格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已有300多条,这么多的条文数量足够制定一部法律。2010年以来,有关人格权的规则数量增长超过之前立法30年的总数,说明人格权纠纷越来越多,人民越来越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但这些数量众多的条文由于缺乏系统性整理,存在内部冲突、立法粗陋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维护的需要。下一步如何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的细化规则成为了新时代人格权保护立法的新需求。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已经形成了完整人格权理论体系,完全能够制定逻辑严谨、操作性强的人格权法,以满足新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新需要。

在继承创新开放中实现立法为民

记者:如何继承和创新,立一部人格权保护的良法?

张红: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矛盾聚焦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风土人情,我国人格权法必须回应时代之问、体现中国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在信息时代,常常出现例如网络爬虫技术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侵权形式,在人格权立法时应重点关注。随着公民对人格利益的日益重视,生活安宁利益等新兴人格利益不断产生与发展,人格权法在体系上应保持开放性,让新型人格利益能够顺畅进入人格权法体系,获得保护。人格权纠纷也深具本土特色,例如祭奠利益纠纷,对此类极具中国特色的人格利益,应当格外重视。人格权立法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发现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真正实现立法为民。人格权保护立法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大立法举措,必须恪守立法制度和遵循立法程序,做到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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