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洛妍:送领导金条的副局长被判刑,谁该反思?
2013-12-24 20:28:28 来源:汉网
 
2012年,广州市民政系统曝出贪腐窝案,落马官员相继被判刑。日前,广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长越健泉因行贿及受贿罪,终审获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月24日,新华网)

党的群众路线自开展以来,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在党中央严刹“四风”的有利契机,始终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党中央对于腐败问题惩治的决心。这既是正风肃纪之纲领,又是正风肃纪之“高压线”。对置若罔闻者,必须从严处理,方能彰显纪律的不容践踏,才能树立纪律的权威。

这不,广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长越健泉因行贿及受贿罪,终审获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今年以来,中央屡次提倡“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打, 彰显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随着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和严刹“四风”的开展,落马了一批又一批的贪官,其中既有李春城、刘铁男、季建业、廖少华这样的你“老虎”,也不乏芝麻点大的“苍蝇”。这一个又一个的案例告诉大家,“多行不义必自毙”,只要是违了法,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治。

据报道,2009年年底,越健泉为了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升任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过程中获得帮助,在沙面某酒家贿送给时任市民政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李治臻人民币10万元。在市民政局工作期间,为了得到工作分工等方面的帮助,越健泉又多次在酒家、李治臻的办公室等场所向李治臻行贿人民币共计50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金条2条。其中这2条金条,越健泉都是直接拿到了李治臻的办公室的。

诚然,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靠关系、拼人脉、讲感情已经成为诸多行业的“潜规则”,在中国特色的“官场”中,更是这样。但是,狐狸终究是要露出尾巴的,贪腐的马脚最终还是要露出来的,只不过,是迟早的问题罢了。
笔者认为,越健泉一定是想升官的太激进了,他的提升没有通过正常的提拔程序,而是想到去贿赂领导,不仅向时任市民政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李治臻行贿人民币共计50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更是对其行贿2根金条。想想,如此大手笔的越健泉,这些真的是他的劳动所得么?即使是合法收入,他这般“使用”却是行贿,是违法。如果不是合法收入,那便是非法所得,更应严惩。

俗话说得好,“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短”。领导干部不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是违法,都将受到严惩。因此,只有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做到以案示法,警钟长鸣,打好“预防针”,促使其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恪守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才能自觉拒腐防变,才能真正打好反腐这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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