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团伙主谋浮出水面
2014-01-10 11:06:12 来源:消费日报网
  陆雪艳被羁押后,王朝良、陆欢莺夫妇为使其获得自由并配合完成侵占和诈骗行为,采取各种手段通风报信,多次22点左右去上海闸北区看守所(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后楼外灵石路896弄小区14和15号楼之间,用东阳方言喊话告知陆雪艳外面的办事情况,内外串通,扰乱司法, 并以海军上海基地政治部的名义,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介绍信,称“陆雪艳为军属期望从轻处理”(质疑:妻姐怎能是军属?),该信存放在检察院档案中(案号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

举报人给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打电话要实名举报王朝良,第二天举报人接到陆欢莺(王朝良妻子)的电话,声称:“你不用去举报王朝良的,杜部长(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和我们家朝良是铁哥们,你举报也没有用。”

专家剖析诈骗案件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价出卖佳尼特上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观点亦在2份不同时间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得到了陈浩然教授、刘宪权教授等十三位上海知名刑法专家的认同,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司的名义与八家销售公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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