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罚”低价游,置合同法于何地?
2015-10-29 09:29:00 来源:汉网

近期发生的内地游客在香港被殴致死事件,以及北京一旅游团参加低价港澳游要求旅行社退赔事件,让“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再度引起关注。国家旅游局针对近期各地频发的“不合理低价游”乱象,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旅游出行的“特别提示”。提示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新京报》10月26日)

游客被经营者忽悠而签订了虚假合同,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这样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从民事合同法律来说,游客参与低价团签署所谓“虚假合同”之时,多是被经营者天花乱坠的描述所骗,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多数游客没有“火眼精金”对于低价团组织者的“促销”、“获奖”、“避税”等说辞几乎没有辨认真假的内心确信。所以,合同法才规定了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等效力不同的合同,其立法宗旨就在于强调对被欺诈一方的倾向性保护,目的就是提高弱势一方的地位,在其权利被侵害时时,能够依靠专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

从法律后果来看,被欺瞒的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作为被欺骗方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如果出现侵权问题,还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法来追责。任何法律的意义都在于惩罚罪恶和保护良善,而不会轻易将骗子和无辜者置于同样地位。国家旅游局出台的“双罚”措施,将消费者地位从被保护的对象,变为被处罚的对象,将受害者变为违法者,甚至连游客的民事索赔权都予以变相剥夺,是对全国人大制订的合同法的否定,这种做法明显违法。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治理旅游乱象是分内之事,但不能“乱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任何举动都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而为,这是法治政府应具备的基本功。不管出发点是什么,出台具体规定前还是要问一问:今天我合法了吗?(何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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