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特大“问题氧”顶风涉法背后黑手谁操盘
2015-06-24 18:30:31 来源:消费日报网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这是普世的道理和价值观,也是严峻的民生和法制问题。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立法和监管工作。医用氧气由于在医疗和救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医疗机构用于预防和治疗病人缺氧救济和支持性药品,对其的使用和监管施行严格的质量品质管理。

广东省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生产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销售,造成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的威胁和危险,该事件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媒体做了揭露性的报道,然而直至今日广东揭阳及上级有关部门包括药监、技监、安监和公安部门仍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特大事件莫不关心。更导致2014年“1• 28”爆炸事件的发生,该事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十分重大。

6月7日广东省揭阳市居民李民、刘志群、张铁钢、王云(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均使用化名)来到媒体反映:我们是广东揭阳的农民,我们向媒体郑重的反映,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长期利用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投放医院,造成患者身体健康的重大危害;2014年1月28日,该公司在气体充装作业中工人 张建忠用超期的氧气瓶违章违规作业,导致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致人死亡事件。2014年3月12日,普宁市南溪镇“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出具虚假的《普宁市南溪镇“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和揭阳市药监、技监、安监和公安部门纵容包庇不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特大“医用氧”问题和“1•28”爆炸事件推诿塞责,直至今日,该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我们请求媒体新闻监督。

我网认真阅读了李民、刘志群、张铁钢、王云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全面审核了该李民等人的《申诉书》《信访复查申请书》《(2014)揭中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致中共广东省委胡春华书记的一封公开信》《粤质监信字【2015】6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访复函》、照片音频和视频资料认为这是一起广东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在生产、运输、使用和销售过程中,利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造成不确定多数人身体健康的重大涉法案件,且在该事件和“1•28”爆炸案件中存在着技监、安监和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重大事件,我网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采访。
6月11日,调研员来到广东揭阳李民家中,首先对李民作了专访(经录音整理)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是一家由质监部门颁发有许可证的气瓶检测机构,但长期不检测气瓶和管理混乱是导致事故接二连三发生的主要根源,2010年4月26日,忠泰发生液氨泄漏熏倒200名村民致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忠泰租地涉及村民利益问题,当时由于村民过激行为,造成村干部损失1仟多元,政府腐败将12名村民判重刑强压,普宁南溪政府承诺3个月内搬厂事后,村民为了维权,上访到省、北京,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亲自批示,由国家环保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等领导到现场调查,直言不讳批评地方党政基层群众工作没有处理好。2011年还发生过氮气瓶错充氧气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案,忠泰长期供应揭阳市医疗氧存在垄断行为,各医院不招标,投标造成气体坐地起价,据知情人反映:一吨氧气可装140一150瓶供医院用的氧气,每瓶进货价6至8元,卖到医院每瓶30元至40元,医院卖到病人身上变成每瓶250元—300元不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在2015年4月10日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林炼中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监督和管理公司员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2014年1月28日14时许,忠泰公司为客户杨某某充装工业氧气过程中,林炼中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判刑)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司气瓶检验工人林*斌(已被判刑)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对气瓶逐一检查,在简单查看气瓶外观后,便将气瓶交由充气工人张*中充装氧气,导致其中一个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充气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张*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5月15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粤质监信字【2015】6号作出《信访复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年男子气愤的说(经录音整理):南方电视台于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日先后二交换报道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涉嫌利用工作氧冒充医用氧销售。南方电视台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大量证据后,以民为本大胆揭黑,公开播放工业氧与医用氧混装过程的视频,一个负责供应揭阳全市医用氧气的企业长期垄断市,持续十多年造假氧所产生危害性无法估量,人命关天,我们监管部门哪里去了?难以相信的是,揭露这起恶性造假案居然是一场打斗。忠泰气体厂造假制作医用氧气向潮汕三市人民出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最需要求助的群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损失不亚于三鹿奶粉。

忠泰公司是一家市级企业,该公司唯利是图,管理混乱,长期违规经营,自从2010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导致多次人员死亡的惨剧。该公司不但安全事故频发,而且丧尽天良挂羊头、卖狗肉、制假售假,直接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根本利益,隐藏在背后的是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但是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和医疗事故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老百姓最痛心疾首的,无法理解政府部门是如何依法治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失责必先问责,违法必须处罚。

针对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调研员对死者黄敏涛、伤者黄钦佳的材料综合调查和关于我与马谋、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305号做出了一审判决,我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审和再审,但该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了枉法判决。

调研员随即调取了(2014)揭中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关于本案涉案事故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均未提供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结论,一、二审法院依据广东质检院的《气体质量鉴定报告》、当事人马谋、黄伟龙的陈述、证人黄钦佳、黄林边、黄裕源等人证言、东山区营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相关照片、黄钦佳住院小结、黄敏涛户口信息、协议书、收据等现有证据,结合案件情况及举报责任分配,对证明力大、能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确认,认定黄伟龙供气不符合要求导致黄敏涛死亡、黄钦佳受伤害,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黄伟龙依法赔偿马谋的损失,忠泰气体厂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黄伟龙在申请再审期间,也未有提交足以支持其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6月2日,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向广东省委办公厅交邮了要求从速解决该事件的
     致广东省委办公厅的紧急《律师函》

尊敬的广东省委办公厅并转省委书记胡春华:

我是广东省揭阳市民某某某(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不署实名)委托的代理律师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40220021010764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西环路141号,联系方式:13932312560),受某某某的委托,担任某某某因与广东省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问题氧”和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和其它方式促成该问题的彻底解决。

尊敬的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生产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销售,造成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的威胁和危险,该事件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媒体做了揭露性的报道,然而直至今日广东揭阳及上级有关部门包括药监、技监、安监和公安部门仍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特大事件莫不关心。更导致2014年“1• 28”爆炸事件的发生,该事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十分重大。

就该“问题氧”问题和“1• 28”犯爆炸事件的问题引发了村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更为严重的是2010年4月26日该公司发生液氨泄漏窒息200名村民的重大事件,案件发生地司法机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12名村民轻罪重判。该案曾引起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批示,由国家环保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等领导到现场调查,然而该事件也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目前该公司的“问题氧”仍然以“医用氧”的名义流向医院,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经调查确认该“问题氧”每瓶进价6至8元,医院接手30元至40元,而到了患者身上则到了250元至300元。

尊敬的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是一家市级企业,竟然在有关部门的包庇和纵容下,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唯利是图,长期违规经营,从2010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导致多次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而广东省有关部门莫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多个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发生地的百姓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随时有进京上访的大火燎原之势。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2.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3.生产、销售劣药,必须要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犯罪构成上最大的不同。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必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劣药,必须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尊敬的省委办公厅:

从生产方式来看,制作工业氧气与制作医用氧气的方法大致相同,国家规定的纯度标准也达到了99.2%,然而这0.3%的差异,就有巨大的区别。首先,医用氧除了提纯,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过滤,将气体中的杂质去除,而工业氧则少了过滤工序,最重要的是,医用氧的水含量必须控制在0.07%以下,如此少的水分不足以以液态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医用氧是很干燥的。而工业氧则因生产工艺原因会产生一定的水分,没有过滤要求。这样压缩充装工业氧时就会有水分及大量杂质气体进入钢瓶,不仅容易使钢瓶内壁锈蚀产生异味,杂质过多的工业氧气吸入人体起不到治疗作用反而会造成伤害。

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当《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认证》,因为药品的准入和生产资格审批是严格程序,在一定程序上造成了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对医用氧市场的垄断,这也是广东省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问题氧”得不到彻底解决的原因。

尊敬的广东省委办公厅:2014年12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提倡实名投诉举报,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诉举报进行分类办理,然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对举报人提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资证、证人、证言、视频和音频等证据,竟然对投诉人回函:“暂不能证实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存在工业氧气冒用医用氧的问题”?这是公然的纵容和包庇。

调研员就工业用氧和医用氧的专业问题求证了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李医生:依据《医用氧》规定,医用氧的氧气纯度必须要达到99.5%以上,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还必须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杂质上进行过滤。而工业氧气的纯度则只需要达到99.2%,虽然只比医用氧气低0.3%,但是工业氧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杂质和粉末机械杂质。这些杂质和有害气体会对人的上、下呼吸道造成损伤,从而引起呼吸道黏膜水肿、气道痉挛,造成通气功能不好、呼吸困难,危害不亚于以前席卷全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经调研员紧急的内查外调确认:忠泰公司是一家仓储、充装液氧、液氩、液氨、医用氧(液态氧)等经营范围的企业,而该公司罐装的氧气来自福建厦门等几家供应商。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日,南方电视台就分别二次报道了该公司涉嫌利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的恶性事件,公开播放工业氧与医用氧混装过程的视频,随后知情人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人、证言、造假现场视频等等,当地药监局却草率简单回应:该企业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医用氧购货量与销售量基本持平,尚未发现该公司违法犯罪事实。而从各方面的情况显示,忠泰气体公司长期存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生。2010年4月26日,忠泰发生液氨泄漏,熏倒200名村民致群体事件发生。2011年还发生氮气瓶错充氧气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案,而就在南方电视台2013年10月刚曝光该公司工业氧冒充医用所销售事件后的2014年1月28日下午,该公司又发生一起正在充装超期未检的氧气瓶头突然断裂、爆喷,导致一名气体充装工人死亡事故。在当地相关部门给出的事故调查结论报告中也指出:1、忠泰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业技能不高,未能严格 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检测、充装管理的规定,违反损伤规程。2、普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检查、督促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气瓶检验检测的现象的结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就是出现这么一系列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最后也只是将公司法人林*中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当地普宁市安监局局长陈铁彬玩弄职权,在司法机关未对忠泰公司责任处理情况下,违规先行放过其公司继续生产、经营。这在全国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东揭阳“问题氧”和“1、28”等责任事故以及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事件性质是严重的,它是关系到不确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政府形象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利益大如天”,做为某某某的代理律师,从揭阳市和广东省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希望广东省委对该事件领导重视、部门主抓、从速从快解决该问题,使责任人受到问责和处理;“问题氧”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问题氧”的链条彻底斩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律师相信在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该问题和事件一定会得到彻底的解决。

http://shgc.xfrb.com.cn/newsf/2015/06/24/143514110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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