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何在企业里不管用?
2015-07-10 16:06:35 来源:汉网

女员工生不生孩子、何时生孩子谁说了算?不是本人说了算,也不是老公说了算,更不是父母公婆说了算,而是单位说了算。这不是天方夜谭,这事儿发生在河南焦作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近日,网友爆料河南焦作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发通知“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

女员工入职被明里暗里限制生孩子的事儿并不少见,只是没有如此明白地摆到台面上来。比如,有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前就会跟女员工约法三章,两年后再生育。生儿育女,本是天经地义、人伦常识,却在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里成了某些企业单位的包袱、累赘,那些漂亮的数据、飘红的业绩掩盖的,竟是女性生育权被剥夺、被控制的无奈与辛酸,这样的繁荣和文明扯得上关系吗?就算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的考虑,但这种只从自身出发的想法,却在实际上限制了员工的权利,常遭诟病。

该信用合作联社的规定太霸道,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这种违反生育常识的规定太强人所难。虽然相关工作人员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但在这里上班的女员工既然知道了单位的意愿,又有谁敢随便生呢?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性在取得生育指标后就可怀孕生育,至于何时生育,完全有权自己决定,没有义务向单位汇报,单位更没有权力规定怀孕时间。此规定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需要认真改正,别再让此单位的女员工工作于“排队怀孕”的无形规定之中。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处罚,但仅仅处罚恐怕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企业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即便不出台明文规定,也会对女性产生就业歧视。在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方面,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法企业严肃处理。

第二、政府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监督企业全面参与生育保险。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后,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都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以为企业减轻财务负担,也可以消除职场性别歧视。

第三、政府出台奖励措施,对雇佣女员工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四、员工树立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有效利用维权途径保障自身利益。(流浪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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