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我的“个人信息”?
2015-07-27 09:35:35 来源:汉网

7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了《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报告显示,近一年来,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人均124元。(《新浪网》7月23日

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与深入发展,其与公众生活越来越紧密相连。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问题频发,甚至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立法、管理却严重滞后,而政府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责无旁贷,理应加快立法步伐、加强管理,确保公民信息安全。

如今社会的日益发展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愈来愈有“利用价值”,其背后存在广泛的利益市场,尤其是个人隐私,由于其隐秘性而导致了较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很多国人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挽回,这也引起了公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对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热议。然而,个人信息泄露的背后却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已形成犯罪集团和黑色利益链。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大肆向通信公司等掌握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内部人员“批发”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进行售卖交易,竟已发展成个人信息的网上公开交易平台;

其二,里应外合,多数非法售卖个人信息的“始作俑者”都是掌握信息的部门内部人员。个别心术不正的“内鬼”为了金钱而非法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售卖交易;

其三,与诈骗团伙等其他犯罪组织沆瀣一气,危害甚大。一些犯罪集团和非法“私家侦探”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搜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四,作案具有较强隐匿性和反侦察性,证据极易被销毁。不法分子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的都是虚假身份,而为方便逃避打击,还经常变换身份,并且一旦交易成功,立即销毁作案证据。

在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却仍尚未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执法部门,在面对逐年攀升的网络犯罪和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时,由于网络信息领域现行的相关法律缺失,导致其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没有法律可依,如何通过专项立法对公民个信息进行安全保障呢?在笔者看来,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方面有三大“软肋”: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现行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是部门规章,且在制定的规章中,纵向统筹法律与横向有机协调还不够;

第二,我国网络法律结构单一,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挑战。执法依据多为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专项法律。并且,这些条例或管理办法多使用综合性基本性条款,而缺少具体的取舍性条款,难以适应技术发展和越来越多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第三,在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有的条款难以与传统的法律法规相协调。例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界限仍悬而未决;

第四,仍尚未建立起对包括公众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等在内的网络事件的应急机制,不少法律法规在可操作性上也存在问题;

因此,政府要出台法律,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加快对电子商务等相关业务的管理,保证国人信息安全,我们需要依法用网、依法管网,而且要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网络信息管理办法。(方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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