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伤害法律的权威性?
2015-08-10 10:02:12 来源:汉网

8月4日,陕西大荔县法院法官在向一名女教师送达法律文书时,未按规定向对方出示证件就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法律文书。女教师愤然拒绝并向法官说了一句“滚”。随后,法院方面出动二十余人将女教师强行抬上警车,对该名教师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8月6日,该名女教师被法院解除拘留,提前释放。

据大荔县法院一名孙姓副院长透露,这名法官此前曾有两次同该名女教师进行交涉,所以这次出面就没有出示证件。 那么,送达法律文书是不是一定需要出示证件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在关于“期间、送达”的章节中并未明显要求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但这并不就代表可以不用出示证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六节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就未任何有关需要出示证件的要求,但这并不表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就不用出示证件,否则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去查封、扣押他人财物。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也是如此,对方未向自己表明身份,我们又怎么确认给我们送达文书的确有其人,这人又是谁呢?即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送达文书时需出示证件,送达人员也应该在对方提出出示要求的情况下,向对方出示证件,而不是抱着固有思维认为“之前出示过,这次就不出示了。”这是对正当、公正、文明办案执法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精神的贯彻落实。

此外,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书,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就别无他择还非得强行让对方签收吗?我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也有有关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法院方面在被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时候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正当的法律形式继续送达文书,而不是强行强行要求被送达人接收文书。从一点看,这位法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文明执法意识还是有待提升的。

至于大荔县法院方面声称的该名女教师让女法官“滚”并挥舞拳头欲击打对方的事实,只得到了随行书记员和法警证实,而学校方面却将监控视频删除且否认女教师打人行为,所以女教师到底有无辱骂、殴打行为还有待进一步核实。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如果女教师的过激行为是由法院工作人员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引起的,对其采取的处罚决定就是不合理的。

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 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自2014年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机关就在大力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其中两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和“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的问题。如何做到规范、公正、文明办案,是司法机关推进专项行动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每一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内心的一把标尺,风清气正、为民服务、规矩办事不该仅仅停留在喊口号阶段,更多的应是自查自纠、自我批评,树林良好的规范、规矩办案意识,为践行司法体制改革和服务性政府建设花大力气、下真功夫。

大荔县法院孙姓副院长说:“当事人拒绝接收并让法官滚,伤害的不是法官个人,而是法律的严肃性。”可他也许没想过,让当事人拒绝签字并出言不逊的,正是由于法官们未能文明、正当执法办案的瑕疵行为,而伤害法律严肃性最大的不是被执法人的违法行为,而是执法人自己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甚至是违法执法行为。上行下效,不从问题最关键的上游解决司法不规范的问题,下游又怎会不抗拒不够严肃的执法主体?所以,伤害法律权威性最多的就是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了,最该“滚”的就数这些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加倍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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